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2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3月10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4年度訴字第20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辛○○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聲請案號:93年度偵字第13561號、第17057號)及移送併辦(94年度偵字第1082號、第3993號、第11426號),嗣經本院豐原簡易庭認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移由刑事庭改依通常程序審理,本院合議庭裁定改以簡式程序判決如下:
主文辛○○共同連續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及他人,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如附表所示之偽造印文及偽造上開印文所使用之印章,均沒收。
犯罪事實
一、辛○○前係昌億開發國際人力仲介有限公司、國資人力仲介公司之業務員,負責代辦客戶申請外籍監護工之業務,因透過真實姓名年籍不詳自稱「 劉嘉宏 」之成年男子有管道取得偽造之診斷證明書(含 巴氏 量表),明知如附表所示受監護人雖患有疾病,但情況均未達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下稱勞委會)所定得申請外籍監護工之標準,為圖賺取代辦之仲介費用竟與「劉嘉宏」等人共同基於偽造私文書及行使偽造私文書之概括犯意聯絡,連續自民國90年10月20日起至91年5月12日間,由如附表所示之各申請人支付每件新臺幣(下同)
一、二萬元不等之代價後,辛○○即將上開申請人之受監護人之姓名、身分及所患疾病等資料交由「劉嘉宏」,由「劉嘉宏」於不詳時、地以不詳方法偽造「雇主申請聘僱家庭外籍監護工專用診斷證明書」及巴氏量表後,虛偽填載如附表所示之診斷病症,並偽造如附表所示財團法人私立中國醫藥學院附設醫院、秀傳紀念醫院院章及院長、科主任、醫師職章之印文,再交予辛○○持向勞委會職業訓練局申請聘僱外籍監護工,以資行使,足以生損害於中國醫藥學院附設醫院、秀傳紀念醫院、院長、科主任、醫師及勞委會職訓局准駁家庭外籍監護工申請事件之正確性。嗣因勞委會函詢得知該診斷證明書及巴氏量表為偽造,始查悉上情。
二、案經勞委會函請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暨同署檢察官及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移送併辦,嗣經本院豐原簡易庭認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移由刑事庭改依通常程序審理。
理由
一、按「不起訴處分已確定或緩起訴處分期滿未經撤銷者,非有左列情形之一,不得對於同一案件再行起訴:一、發現新事實或新證據者。」,刑事訴訟法第260條第1款定有明文。查被告前因91年9月間涉嫌偽造診斷證明書及巴氏量表,涉犯刑法第二百十條、第二百十六條罪嫌之行為,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固曾於92年10月11日以92年度偵字第18301號偽造文書案件對被告以予以緩起訴處分,並諭知緩起訴期間二年,嗣於93年間再因涉嫌偽造診斷證明書及巴氏量表,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93年8月9日以其犯罪時間係在91年1月間起至91年11月間止,核與緩起訴之前案有連續犯關係,而予行政簽結,有該緩起訴處分書及簽呈在卷可按(見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93年度偵字第17057號卷第7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92偵字第10713號影卷末頁)。然上開緩起訴處分之期間既未屆滿,且本案起訴暨移送併案審理部分,本院從形式上審核復認確有該新證據存在,本件檢察官之起訴,於法尚無違誤,是本院應為實體判決,而不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4款之規定諭知公訴不受理判決,先予敘明。
二、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坦承不諱,而前揭「雇主申請聘僱家庭外籍監護工專用診斷證明書」及巴氏量表確非中國醫藥學院附設醫院、秀傳紀念醫院所開立等情,亦有勞委會93年7月28日勞職外字第0000000000A號函、中國醫藥大學附設醫院93年6月28日院業字第93062257號函、秀傳紀念醫院91年7月31日(91)明秀醫字第910971號函及93年11月9日(93)明秀醫字第931578號函等資料附卷可稽(見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91年度發查字第6232號影卷第4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93年度偵字第21506號影卷第4頁)。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行應堪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三、按雇主申請聘僱家庭外籍監護工專用診斷證明書及巴氏量表,係醫院所開立用以證明受診人確實患有診斷書所載之疾病及對生活能力之影響程度,屬私文書,被告取得「劉嘉宏」所偽造之診斷證明書及巴氏量表後,再持向勞委會職訓局提出申請以為行使之行為,足以使勞委會職訓局受有審查發生不正確結果之損害,使內載開立該診斷證明書及巴氏量表之院長、醫師受有可能被追訴業務登載不實罪嫌之損害,並貶損該醫院之聲譽甚明。故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二百十六條、二百十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又被告與如附表所示之申請人及「劉嘉宏」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均為共同正犯。被告偽造印文之行為,均為偽造診斷證明書及巴氏量表私文書之階段行為,而偽造私文書之低度行為則為高度之行使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被告先後多次行使偽造私文書犯行,方法相同,觸犯構成要件相同之罪名,顯係基於概括犯意反覆為之,為連續犯,並依法加重其刑。另被告如附表二至四之犯行部分,雖未據檢察官於本案中起訴另涉有此部分之偽造文書,惟此部分與本案起訴有罪部分具有連續犯關係,屬裁判上一罪,且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移送併辦(94年度偵字第1082號、第3993號、第11426號),自亦在本院審理之範圍,附此敘明。爰審酌被告犯後坦認所為態度良好,頗具悔意,雖手段不法但惡性尚非重大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偽造之如附表所示印文,及偽造上開印文所使用之印章,依刑法第二百十九條之規定,均併予宣告沒收。而偽造之「雇主申請聘僱家庭外籍監護工專用診斷證明書」及「巴氏量表」,因已持向勞委會職訓局行使,並非被告或其他共犯所有,爰不予宣告沒收。
四、
(一)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94年度偵字第3993號併辦意旨另以:被告辛○○尚與 張鳳羽 (通緝中)共同偽造秀傳紀念醫院開具之賴 陳碧蓮 、 張金龍 、 紀經民 、 江來旺 、 陳變 之「雇主申請聘僱家庭外籍監護工專用診斷證明書」及巴氏量表等私文書,且其方法,與前開秀傳紀念醫院開具之 張淑德 、 歐猛男 之診斷證明書及巴氏量表,同係利用不知情之櫃檯成年職員僅檢視診斷證明書上已有診治醫師印文即加蓋院長「 黃明和 診斷書專用」及「秀傳紀念醫院診斷書專用章」之漏洞盜用上開印文等情,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條、第二百十七條第二項等罪嫌,與本件被告經起訴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犯行間具有連續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故請求移送併案審理等語。經查上開 賴陳碧蓮 (申請人 賴俞伶 )、張金龍(申請人 張成賢 )、紀經民(申請人 紀經順 )、江來旺(申請人 江瑞貞 )等部分,均係昌億開發國際人力仲介有限公司之負責人張鳳羽(通緝中)負責接洽,已據各申請人於偵查中所陳明,又卷內並無以陳變為受檢查人之「雇主申請聘僱家庭外籍監護工專用診斷證明書」及巴氏量表等資料,故本院已無從認定被告亦有偽造上開賴陳碧蓮、張金龍、紀經民、江來旺、 陳變之 「雇主申請聘僱家庭外籍監護工專用診斷證明書」及巴氏量表之犯行。至被告就張淑德、歐猛男之診斷證明書及巴氏量表所涉行使偽造私文書之犯行(即如附表編號六、七),固經本院認定如上,惟該部分依秀傳紀念醫院93年11月9日(93)明秀醫字第931578號函所載內容(參93年度偵字第21506號影卷第4頁),僅足認該診斷證明書及巴氏量表並非秀傳紀念醫院所開立,尚無從認定其上之「秀傳紀念醫院診斷書專用章」及院長「黃明和診斷書專用」之印文是否與該院院章及院長職章之印文相符;再參諸前揭秀傳紀念醫院91年7月31日(91)明秀醫字第910971號函就 陳朱 芭蕉 (如附表編號八)部分,覆稱:「陳朱芭蕉女士,經查此病患病無來院就診,查無紀錄,且診斷書院章與本院使用不符,此診斷書應屬偽造」等語(見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91年度發查字第6232號影卷第4頁),足見不能僅憑診斷書並非該院所開立,率爾推斷有何盜用印章之情事,又縱若上開偽造之診斷證明書及及巴氏量表有何盜用印章情事,惟被告與上開盜用印章之不詳之人,並未有任何接觸,該盜用印章是否在其等犯意聯絡實不無可疑,是尚難憑卷內資料足資認定被告亦有盜用印章而涉有刑法第二百十七條第二項之罪。
(二)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94偵796號併辦意旨另以:被告辛○○尚與 鄧文凱 (通緝中)共同基於行使偽造公、私文書之概括犯意聯絡,於91年間因接受不知情雇主委託辦理申請外籍監護工事宜,繼向鄧文凱購買偽造之財團法人國泰綜合醫院及行政院衛生署豐原醫院開具之「雇主申請聘僱家庭外籍監護工專用診斷證明書」及巴氏量表等公、私文書(由鄧文凱於不詳時地虛偽填載邱 彭定妹 、 林秀瑜 之診斷病症,再以偽造上開醫院院章、院長、醫師職章,並用印於該診斷證明書及巴氏量表上)後,再持向勞委會提出申請聘僱外籍監護工之申請,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條、第二百十一條、第二百十七條第一項、第二百十八條等罪嫌,與本件被告經起訴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犯行間具有連續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故請求移送併案審理等語。訊之被告辛○○堅詞否認有此部分犯行,辯稱:「這兩張診斷證明書是客戶交給我的,應該都是真的」等語。經查:上開診斷證明書影本係內政部刑事警察局於92年11月20日在被告辛○○住處執行搜索而查獲、扣案,而卷內除上開診斷證明書外,並無任何以 邱彭定妹 、林秀瑜等人為受監護人之申請外籍監護工申請案之資料,且被告於上開案件之警詢、偵查時,亦從未就上開診斷證明書是否偽造、暨究竟如何取得有何自白,參以被告於上開案件警詢時供稱:「(問:你從何時開始請鄧文凱等人所組成之偽造集團偽造醫師診斷證明書?)大概是91年的年初」等語、檢察官內勤時供稱:「(問:你承辦之偽造證明書是向誰接洽?)鄧文凱。從90年1月起至91年12月止,總共20件左右」等語(見92年度偵字第10713號卷第272頁),而上開邱彭定妹、林秀瑜診斷證明書分別記載邱彭定妹於87年10月27日至國泰綜合醫院就診及開立診斷證明書、林秀瑜於89年8月17日至行政院衛生署豐原醫院就診及開立診斷證明書,核其所載就診日期、開立診斷證明書日期復均非在被告所供陳其向鄧文凱等人取得偽造診斷證明書之期間內,參以被告於本案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即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93年度偵字第13561號、第17057號)及移送併辦(即同署94年度偵字第1082號、第3993號、第11426號)部分,其診斷證明書之日期亦均在90年、91年間,且並無任何以以財團法人國泰綜合醫院及行政院衛生署豐原醫院等名義開具之診斷證明書,是尚難憑卷內資料足資認定被告亦有偽造上開診斷證明書之犯行。
(三)綜上所述,上揭部分均因現有之卷證無從認定被告犯罪,本院無從併辦,應退由檢察官另為適法之處理,併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之一第一項、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二十八條、第五十六條、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第二百十九條,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3月10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林慧貞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
書記官張皇清中華民國95年3月14日附錄論罪科刑法條中華民國刑法第210條(偽造變造私文書罪)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216條(行使偽造變造或登載不實之文書罪)行使第210條至第215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附表、起訴部分(見93偵13561、93偵17057號):
┌──┬────┬────┬──────────────┬─────┐│編號│申請客戶│受監護人│診斷證明書及巴氏量表內容│備註│├──┼────┼────┼──────────────┼─────┤│一│丁○○│ 劉鼎連 │一、財團法人私立中國醫藥學院│1.起訴部分│││(另經本││附設醫院(下稱中國醫藥學│(即93年│││院以94年││院附設醫院)90年12月5日│偵字第13│││度簡字第││「雇主申請聘僱家庭外籍監│561、170│││63號判處││護工專用診斷證明書」,其│57號)│││有期徒刑││上虛偽記載劉鼎連患有高血│2.左列內容│││三月,緩││壓、慢性阻塞性肺炎,身體│見93年度│││刑二年確││虛弱、行動困難、日常生活│偵字第13│││定)││須專人照護、須長期回診治│561卷第│││││療等內容,其上偽造院長「│11至13頁│││││ 林正 介診斷書用章」印文壹││││││枚、「醫師 唐國雄 3958」印││││││文陸枚及「財團法人私立中││││││國醫藥學院附設醫院」印文││││││壹枚。││││││二、巴氏量表一份,其上偽造「││││││財團法人私立中國醫藥學院││││││附設醫院」印文壹枚、「醫││││││師唐國雄3958」印文拾壹枚││├──┼────┼────┼──────────────┼─────┤│二│甲○○│ 吳森興 │一、中國醫藥學院附設醫院90年│1.臺灣臺中│││││10月10日「雇主申請聘僱家│地方法院│││││庭外籍監護工專用診斷證明│檢察署94│││││書」,其上虛偽記載吳森興│年度偵字│││││患有慢性關節炎、嚴重骨質│第1082號│││││疏鬆,造成脊髓壓迫性骨折│併辦部分│││││兩膝變形,關節有慢性關節│2.左列內容│││││炎,行動困難,須長期藥物│見同署93│││││治療復健,需仰賴他人照顧│年度偵字│││││生活起居等內容,其上偽造│第13826│││││院長「 林正介 診斷書用章」│號卷第11│││││印文壹枚、「醫師 曾永輝 65│至13頁│││││88」印文玖枚及「財團法人││││││私立中國醫藥學院附設醫院││││││」印文壹枚││││││二、巴氏量表一份,其上偽造「││││││財團法人私立中國醫藥學院││││││附設醫院」印文壹枚、「醫││││││師曾永輝6588」印文拾參枚││││││。││├──┼────┼────┼──────────────┼─────┤│三│乙○○│ 夏霖生 │一、中國醫藥學院附設醫院90年│1.臺灣臺中│││││11月21日之「雇主申請聘僱│地方法院│││││家庭外籍監護工專用診斷證│檢察署94│││││明書」,虛偽記載夏霖生患│年度偵字│││││有腦中風、慢性關節炎,長│第1082號│││││期臥病在床、行動不便、須│併辦部分│││││專人24小時照顧,宜長期藥│2.左列內容│││││物治療等內容,其上偽造院│見臺灣南│││││長「林正介診斷書專用章」│投地方法│││││印文壹枚、「醫師 吳春穎 51│院檢察署│││││56」印文柒枚及「財團法人│93年度他│││││私立中國醫藥學院附設醫院│字第506│││││印文壹枚。│號卷第11│││││二、巴氏量表一份,其上偽造「│至13頁│││││財團法人私立中國醫藥學院││││││附設醫院」印文壹枚、「醫││││││師吳春穎5156」印文拾貳枚││├──┼────┼────┼──────────────┼─────┤│四│庚○○│ 王瑞宗 │一、中國醫藥學院附設醫院91年│1.臺灣臺中│││││3月28日之「雇主申請聘僱│地方法院│││││家庭外籍監護工專用診斷證│檢察署94│││││明書,虛偽記載王瑞宗患有│年度偵字│││││心臟病、高血壓、慢性關節│第1082號│││││炎,因類風濕關節炎,嚴重│併辦部分│││││骨頭磨損,目前行動不便,│2.左列內容│││││需仰賴他人照顧生活起居,│見同署93│││││須長期門診藥物治療復健等│年度偵字│││││內容,其上偽造院長「林正│第11557│││││介診斷書專用章」印文壹枚│號卷第7│││││、醫師「 林千琳 5699」印文│至7頁反│││││肆枚及「財團法人私立中國│面│││││醫藥學院附設醫院」印文壹││││││枚││││││二、巴氏量表一份,其上偽造「││││││財團法人中國醫藥學院附設││││││醫院」印文壹枚、「醫師林││││││千琳5699」印文拾壹枚││├──┼────┼────┼──────────────┼─────┤│五│丙○○│ 張林杏 │一、中國醫藥學院附設醫院91年│1.臺灣臺中│││││5月12日之「雇主申請聘請│地方法院│││││家庭外籍監護工專用診斷證│檢察署94│││││明書」,虛偽記載張林杏患│年度偵字│││││有嚴重骨質疏鬆、高血壓,│第1082號│││││行動不便,須照顧生活起居│併辦部分│││││,須長期門診治療等內容,│2.左列內容│││││其上偽造「院長林正介診斷│見同署93│││││書專用章」印文壹枚、「醫│年度偵字│││││師 羅秉漢 5268」印文拾枚。│第11557│││││二、巴氏量表一份,其上偽造「│號卷第10│││││財團法人私立中國醫藥學院│至11頁│││││附設醫院」印文壹枚、「醫││││││師羅秉漢5268」印文拾參枚││├──┼────┼────┼──────────────┼─────┤│六│戊○○│張淑德│一、彰化秀傳紀念醫院91年3月│1.臺灣臺中│││││12日之「雇主申請家庭外籍│地方法院│││││監護工專用診斷證明書」,│檢察署94│││││虛偽記載張淑德患有心臟病│年度偵字│││││、高血壓、類風濕性關節炎│第3993號│││││、糖尿病,多處關節變形、│併辦部分│││││行動不便須他人照顧等內容│2.左列內容│││││,其上偽造「院長黃明和診│見同署93│││││斷書專用」印文壹枚、「秀│年度偵字│││││傳醫師F024 張富勝 」印文拾│第21509│││││枚及「秀傳紀念醫院診斷書│號卷第6│││││專用章」印文壹枚。│至7頁│││││二、巴氏量表一份,其上偽造「││││││秀傳紀念醫院診斷書專用章││││││」印文壹枚、「秀傳醫師F0││││││24張富勝」印文拾參枚。││├──┼────┼────┼──────────────┼─────┤│七│壬○○│歐猛男│一、彰化秀傳紀念醫院91年4月│1.臺灣臺中│││││30日之「雇主申請家庭外籍│地方法院│││││監護工專用診斷證明書」,│檢察署94│││││虛偽記載歐猛男患有缺血性│年度偵字│││││心臟病、糖尿病、慢性腎功│第3993號│││││能不全,日常生活行動不便│併辦部分│││││須他人照顧等內容,其上偽│2.左列內容│││││造「院長黃明和診斷書專用│見同署93│││││」印文壹枚、「秀傳醫師│年度偵字│││││F024張富勝」印文拾貳枚及│第21509│││││「秀傳紀念醫院診斷書專用│號卷第6│││││章」印文壹枚。│至7頁│││││二、巴氏量表一份,其上偽造「││││││秀傳紀念醫院診斷書專用章││││││」印文壹枚、「秀傳醫師F0││││││24張富勝」印文拾參枚。││├──┼────┼────┼──────────────┼─────┤│八│己○○│陳朱芭蕉│一、彰化秀傳紀念醫院91年5月│1.臺灣臺中│││││7日之「雇主申請家庭外籍│地方法院│││││監護工專用診斷證明書」,│檢察署94│││││虛偽記載陳朱芭蕉患有腰錐│年度偵字│││││挫傷併退化性關節炎及右下│第11426│││││肢神經壓迫、右膝關節炎,│號併辦部│││││因嚴重慢性病,必須在家長│分│││││期休養、其生活無法自理、│2.左列內容│││││須賴他人照護等內容,其上│見臺灣高│││││偽造「院長黃明和診斷書專│雄地方法│││││用」印文壹枚、「秀傳醫師│院檢察署│││││ 林裕晴 R027」印文拾壹枚及│91年度發│││││「秀傳紀念醫院診斷書專用│查字第62│││││章」印文壹枚。│32號卷第│││││二、巴氏量表一份,其上偽造「│13至14頁│││││秀傳紀念醫院診斷書專用章││││││」印文壹枚、「秀傳醫師││││││R027林裕晴」印文拾參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