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5年度司票字第113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5年司票字第11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9月02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5年度司票字第1132號聲請人浩銓化工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葉敏妃 相對人 建芳 五金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林雲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簽發如附表一所示之本票金額及利息,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人其餘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一、二所示之本票,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經提示未獲付款,爰提出本票10紙,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本件如主文第一項所示之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另本票附表一編號003所載到期日為民國105年2月30日,為曆中所無之日期,應以該月之末日即105年2月29日,俾符合當事人真意,併予敘明。依票據上之記載,除金額外,得由原記載人於交付前改寫之,但應於改寫處簽名,票據法第11條第3項定有明文。次按,票據法本於助長票據流通之原則,規定票據之要式性,簽名為各種票據行為必須具備之要件,此項票據上之簽名,僅得以蓋章代之(票據法第6條),民法以指印代簽名之規定,自不得適用於票據行為(最高法院92年台上字第802號判決意旨參照)。經查,附表二編號002之本票到期日原記載為104年9月30日,嗣經改寫為105年9月30日,改寫處並無簽名或蓋章,依上說明,此項改寫亦不生效力,仍依塗改前日期為準。又按本票執票人應於到期日或其後二日,為付款之提示,票據法第124條、第69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如附表二所示之本票,其到期日分別為105年8月31、104年9月30日,而提示日卻分別為105年9月7日、105年10月7日,是該紙本票尚未屆期即為付款之提示,已與前開規定不符,聲請人就此部分本票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需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發票人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9月2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劉怡芳┌─────────────────────────────────────────────────────────────┐│本票附表一: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6%計算105年度司票字第1132號│├──┬───────┬──────────┬────────┬───────┬──────────┬────────┬──┤│編│發票日│票面金額│請求金額│到期日│利息起算日│票據號碼│備考││號││(新臺幣)│(新臺幣)││(即提示日)│││├──┼───────┼──────────┼────────┼───────┼──────────┼────────┼──┤│001│104年3月23日│30,000元│15,000元│104年12月31日│105年1月7日│WG0000000││├──┼───────┼──────────┼────────┼───────┼──────────┼────────┼──┤│002│104年3月23日│30,000元│30,000元│105年1月31日│105年2月7日│WG0000000││├──┼───────┼──────────┼────────┼───────┼──────────┼────────┼──┤│003│104年3月23日│30,000元│30,000元│105年2月29日│105年3月7日│WG0000000││├──┼───────┼──────────┼────────┼───────┼──────────┼────────┼──┤│004│104年3月23日│30,000元│30,000元│105年3月31日│105年4月7日│WG0000000││├──┼───────┼──────────┼────────┼───────┼──────────┼────────┼──┤│005│104年3月23日│30,000元│30,000元│105年4月30日│105年5月7日│WG0000000││├──┼───────┼──────────┼────────┼───────┼──────────┼────────┼──┤│006│104年3月23日│30,000元│30,000元│105年5月31日│105年6月7日│WG0000000││├──┼───────┼──────────┼────────┼───────┼──────────┼────────┼──┤│007│104年3月23日│30,000元│30,000元│105年6月30日│105年7月7日│WG0000000││├──┼───────┼──────────┼────────┼───────┼──────────┼────────┼──┤│008│104年3月23日│30,000元│30,000元│105年7月31日│105年8月7日│WG0000000││└──┴───────┴──────────┴────────┴───────┴──────────┴────────┴──┘┌───────────────────────────────────────────────────┐│本票附表二: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6%計算105年度司票字第1132號│├──┬───────┬─────────┬───────┬──────────┬────────┬──┤│編│發票日│票面金額│到期日│利息起算日│票據號碼│備考││號││(新臺幣)││(即提示日)│││├──┼───────┼─────────┼───────┼──────────┼────────┼──┤│001│104年3月23日│30,000元│105年8月31日│105年9月7日│WG0000000││├──┼───────┼─────────┼───────┼──────────┼────────┼──┤│002│104年3月23日│13,000元│104年9月30日│105年10月7日│WG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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