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126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9月18日
裁判案由:給付信用卡消費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1269號原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一、原告前因請求給付信用卡消費款事件,聲請對被告 汪師孝發 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6萬7,261元,應繳
第一審裁判費9,47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8,970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各1份。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2年9月1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伍逸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9月18日
書記官顏惠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