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200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2月28日
裁判案由: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2001號原告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濬智 訴訟代理人 歐陽珮 律師訴訟代理人 張清富 律師被告 劉中明 被告 王珍雯 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於民國99年3月16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中關於「確認被告劉中明及王珍雯間於民國九十七年七月四日,就高雄市○○區○○段○○○○號土地」記載,應更正為「確認被告劉中明及王珍雯間於民國九十七年七月四日,就高雄市○○區○○段三小段九七三地號土地權利範圍176/10000」。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12月2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張茹棻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9年12月28日
書記官林瑞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