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國字第6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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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國字第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25日

裁判案由:國家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國字第61號原告 王昀涵 兼法定代理人 王政中
何美嬋 被告臺北市政府教育局法定代理人 曾燦金 局長被告臺北市文山區公所
臺北市文山區強迫入學委員會上二人共同法定代理人 鄭裕峯 被告臺北市文山區實踐國小兼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王博弘
吳美慧 被告 湯志民
李慧銘 江美彥 蔡培林 于保雲 黃進能 前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左忠文
柯玫如 顏永芳 被告左忠文
柯玫如 謝雅惠 葉貴沙 施又誠 苗祺敏 宋佳徵 陳宇聖 陳茜如 龔香如 臺北市政府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柯文哲 被告 張正欣
游夙君 臺北市政府法務局兼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袁秀慧 前列二十七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彭國能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判決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言詞辯論終結後,仍有事實待釐清,故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8月2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葉藍鸚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8月25日
書記官賴靖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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