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98年度台聲字第65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98年台聲字第6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6月19日

裁判案由:請求分割遺產再抗告聲請訴訟救助暨選任訴訟代理人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八年度台聲字第六五一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乙○○等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對於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三月十二日台灣高等法院裁定(九十八年度家抗字第八號)提起再抗告,聲請訴訟救助暨選任律師為其訴訟代理人,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而聲請訴訟救助暫免繳交裁判費者,關於請求救助之事由,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九條第二項、第二百八十四條之規定,應提出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之,所謂無資力,係指窘於生活,且缺乏經濟信用者而言。本件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對於原法院民國九十八年三月十二日裁定(九十八年度家抗字第八號)提起再抗告,依訴訟救助之規定,聲請准予訴訟救助及選任律師為其訴訟代理人,並未據提出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主張為真實,其聲請自屬無從准許。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六月十九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吳正一
法官陳淑敏法官陳國禎法官黃秀得法官魏大喨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六月三十日

相關權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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