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707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707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4月0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7077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祖培 代理人 江玉惠 相對人即債務人 簡慶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佰叁拾陸萬貳仟玖佰捌拾伍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二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二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三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拾壹萬陸仟壹佰陸拾伍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二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二.二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三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仟零肆拾萬伍仟柒佰伍拾伍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一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二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二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三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4月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萬蓓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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