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8年司票字第89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6月04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8年度司票字第890號聲請人 王信翰 上列聲請人王信翰因與相對人 蘇子昊 間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王信翰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狀訴訟標的所載金額為70000元,附表金額為80000元,請具狀敘明所欲執行之金額為何?中華民國108年6月4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邱志忠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8年司票字第89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6月04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8年度司票字第890號聲請人 王信翰 上列聲請人王信翰因與相對人 蘇子昊 間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王信翰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狀訴訟標的所載金額為70000元,附表金額為80000元,請具狀敘明所欲執行之金額為何?中華民國108年6月4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邱志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