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36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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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3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6月04日

裁判案由:確認買賣關係不存在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366號原告 劉建華 上列原告與被告等間確認買賣關係不存在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暫為新臺幣256,950,100元(即不動產買賣契約第二條後段公業 劉一選 土地總價款),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100,592元。
二、陳報彰化縣員林市○○段831-1、832、832-2、834、834-1、834-2、835、835-1地號土地第一類土地登記謄本「地號全部」(資料均無遮掩)。
中華民國108年6月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倩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6月4日
書記官王宣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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