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3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6月04日
裁判案由:聲請調解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371號聲請人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文龍 代理人 張莉貞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郭俊男 之調解事件,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聲請標的金額為新臺幣732,375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規定,應徵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爰命聲請人應收送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聲請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6月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倩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6月4日
書記官王宣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