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1728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172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7月0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1年度司促字第17280號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志文 債務人黃賢即 黃建智
黃品旂黃玄宗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拾伍萬貳仟陸佰陸拾貳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查債務人黃賢即黃建智前就讀修平科大附進修專校修平科大附進修學院時,邀債務人黃品旂即黃玄宗為其連帶保證人,向債權人訂借就學貸款八筆,金額209,876元整,(其中修平科大附進修專校金額89,574元整,修平科大附進修學院金額為120,302元整),約定應於借款人該階段學業完成後或服役期滿後滿一年之次日起開始攤還本息。
(二)債務人黃賢即黃建智依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學生就學貸款辦法相關規定,偕同債務人黃品旂即黃玄宗辦理緩繳本金並自付利息,依約應按月付息並於本金應還日起,併同本金分期償還。依借據約定借用人倘不依期還本,付息或償付本息時,除應就遲延還本部分,自遲延日起按本借款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並就遲延還本付息部份,本金自到期日起,利息自付息日起,照應還金額,逾六個月(含)以內者,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六個月以上者,就超過六個月部份,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
(三)惟債務人黃賢即黃建智自應還款日民國111年03月01日起,並未依約履行繳納,迄今尚欠本金152,662元整及逾期利息、違約金,雖經債權人屢次催討,均置之不理。依借據之約定,借款人逾期不繳付本息時,即喪失分期償還利益,債權人得終止契約,追償全部借款本息,另債務人黃品旂即黃玄宗既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擔負連帶清償責任。
(四)為此,狀請鈞院鑒核,准依民事訴訟法第五0八條及第五一0條之規定,迅賜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以保債權,實為法便。
釋明文件:放款借據、就學貸款放出查詢單。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1年7月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翁卉穎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附表111年度司促字第017280號利息:
本金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001新臺幣152662元黃品旂即黃玄宗、黃賢即黃建智自民國111年02月01日至民國111年03月22日止,按年息利率百分之一點九計算;另自民國111年03月23日至清償日止,按年息利率百分之二點一五計算違約金:
本金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001新臺幣152662元黃品旂即黃玄宗、黃賢即黃建智自民國111年03月02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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