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172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7月0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1年度司促字第17275號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志文 債務人 賴佳珮
王麗慧
賴佳佑 即 賴德全 之繼承人
賴佳昇 即賴德全之繼承人
賴佳旺 即賴德全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賴佳佑、賴佳昇、賴佳旺應於繼承賴德全遺產範圍內與賴佳珮、王麗慧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拾壹萬肆仟參佰陸拾參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查債務人賴佳珮前就讀修平科技大學時,邀債務人王麗慧及第三人賴德全(111年02月23日歿)為其連帶保證人,向債權人訂借就學貸款八筆(證物一),金額381,234元整,約定應於借款人該階段學業完成後或服役期滿後滿一年之次日起開始攤還本息。倘借款人不依期償還本息時,除自逾期日起按約定利率計付逾期息外,對應付未付本息自應還款日起,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逾期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六個月以上者,按逾期利率百分之二十加計違約金。
(二)惟債務人賴佳珮自應還款日民國111年03月01日起,並未依約履行繳納,迄今尚欠本金214,363元整及逾期利息、違約金(證物二),雖經債權人屢次催討,均置之不理(證物三)。
依借據之約定,借款人逾期不繳付本息時,即喪失分期償還利益,債權人得終止契約,追償全部借款本息,另債務人王麗慧及第三人賴德全(111年02月23日歿)既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擔負連帶清償責任。
(三)依據司法院網站司法公告查詢之家事事件(繼承事件)公告查詢結果表示,查被繼承人賴德全之繼承人無聲明拋棄繼承或陳報遺產清冊。另被繼承人賴德全其子女賴佳佑、賴佳昇、賴佳旺為法定繼承人,應依民法第1148、1153條規定及民法繼承編施行法第1條之2規定,對被繼承人之債務在繼承所得之遺產範圍內負連帶責任,爰債務人賴佳佑、賴佳昇、賴佳旺應對被繼承人 劉作基 所擔保之債務在限定繼承所得之遺產範圍內,負連帶清償責任(證物四、五)。
(四)本件係請求一定數量之債權,並有借據為憑,又債務人等設籍上開地址,係在鈞院管轄區域內,狀請鈞院鑒核,准依民事訴訟法第五0八條及第五一0條之規定,迅賜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以保債權,實為法便。
釋明文件:放款借據、就學貸款放出查詢單。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1年7月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翁卉穎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附表111年度司促字第017275號利息:
本金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001新臺幣214363元王麗慧、賴佳佑即賴德全之繼承人、賴佳旺即賴德全之繼承人、賴佳昇即賴德全之繼承人、賴佳珮自民國111年02月01日起至民國111年03月22日止,按年息利率百分之一點九計算,另自民國111年03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利率百分之二點一五計算違約金:
本金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001新臺幣214363元王麗慧、賴佳佑即賴德全之繼承人、賴佳旺即賴德全之繼承人、賴佳昇即賴德全之繼承人、賴佳珮自民國111年03月02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