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3年度重訴字第2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3年重訴字第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1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重訴字第27號原告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阮剛猛 訴訟代理人 張智宏 律師被告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重球 訴訟代理人 楊隆源 律師被告統鑫開發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徐超鵬 訴訟代理人 李晉安 律師複代理人 常家浩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4年5月22日下午2時30分,在本院第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04年5月1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吳靜怡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4年5月12日
書記官許榮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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