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248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248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2月10日

裁判案由:履行協議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2488號原告 鍾台輝
鍾宏輝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曉筠 律師被告 曹興讓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履行協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特定民事變更聲明狀中訴之聲明之內容,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理由
一、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等事項,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審判長應定期命其補正,原告不遵期補正者,法院得認原告起訴不合法,並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以裁定駁回其訴。
二、經查,原告訴請被告履行協議,其更正後聲明為「被告應協同原告等就附表所示之動產,按被告2分之1、原告鍾台輝與鍾宏輝各4分之1之比例辦理繼承。」等語,惟原告並未具體表明該附表所示之動產為何,且所敘明之「辦理繼承」等語之內容,亦未明確、特定,乃諭知如主文所示。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2月10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姚葦嵐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9年2月10日
書記官賴昱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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