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交易字第193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1月20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交易字第1935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宋明鴻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2年度偵字第17094號、第27036號,業經辯論終結,茲因告訴人撤回告訴,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1月20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蕭一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許瑞萍中華民國103年1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