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除字第60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1月2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3年度除字第607號聲請人 李佩儒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3年度司催字第734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3年10月3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11月2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何世全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3年11月20日
書記官陳青瑜┌────────────────────────────────────────────────┐│支票附表:103年度除字第607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臺幣)│││├──┼──────────┼──────────┼──────┼──────┼──────┼──┤│001│長譽工業股份有限公司│華南商業銀行大甲分行│103年6月30日│48,465元│KD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