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8年度聲減字第2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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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8年聲減字第2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2月27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減字第28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臺中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聲請減刑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附表編號1至9之犯罪,均減刑,詳如附表編號1至9所載。附表編號1至5所減得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拾壹月。又附表編號7至9所減得之刑,與編號10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年。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所各罪,經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各罪,除附表編號10之犯罪外,均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就附表編號1至5之罪及編號7至10之罪,分別為數罪併罰案件,並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二、按現行刑法第2條第1項規定:「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受刑人行為後,刑法第51條第5款已修正為:「數罪併罰定其應執行者: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
但不得逾三十年」,與舊法該條款規定:「數罪併罰定其應執行者: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二十年」相較,自以舊法規定定應執行刑之上限二十年對受刑人較為有利,此為影響受刑人刑罰之法律效果,是受刑人行為後法律已有所變更,經比較修正前後刑法第51條第5款規定,應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規定,適用受刑人行為時即修正前刑法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3項、第10條、第11條、第12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第53條,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2月27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李文雄
法官邱顯祥法官林靜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高勳楠中華民國98年2月27日
◎受刑人甲○○減刑及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肅清煙毒條例│麻醉藥品管理條例│贓物│├──────────┼────────┼─────────┼────────┤│宣告刑│有期徒刑3年4月│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3月│├──────────┼────────┼─────────┼────────┤│犯罪日期│80.9月下旬起至│80.10.29│80.7月上旬│││81.7.15│││├──────────┼────────┼─────────┼────────┤│偵查(自訴)機關年度│彰化地檢80年度偵│彰化地檢80年度偵│彰化地檢80年度偵││案號│字第5309號│字第5309號│字第4739號│├─┬────────┼────────┼─────────┼────────┤│最│法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彰化地院││後├────────┼────────┼─────────┼────────┤│事│案號│81年上訴字1624號│81年上訴字1624號│81年訴字18號││實├────────┼────────┼─────────┼────────┤│審│判決日期│81.9.2│81.9.2│81.11.19│├─┼────────┼────────┼─────────┼────────┤│確│法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彰化地院││├────────┼────────┼─────────┼────────┤│定│案號│81年上訴字1624號│81年上訴字1624號│81年訴字18號││判├────────┼────────┼─────────┼────────┤│決│確定日期│81.9.2│81.9.2│82.2.11│├─┴────────┼────────┼─────────┼────────┤│所犯法條│肅清煙毒條例第9│麻醉藥品管理條例第│刑法第349條第2項│││條第1項│13-1條第2項第5款││├──────────┼────────┼─────────┼────────┤│合於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2條第1項第3款│第2條第1項第3款│├──────────┼────────┼─────────┼────────┤│減刑後徒刑、拘役或罰│有期徒刑1年8月│有期徒刑1月15日│有期徒刑1月15日││金金額或褫奪公權期間││││├──────────┼────────┼─────────┼────────┤│備註│彰化地檢81年度執│彰化地檢81年度執│彰化地檢82年度執│││字第1323號│字第1323號│字第928號││├────────┴─────────┴────────┤││編號1至5係為數罪併罰│└──────────┴───────────────────────────┘
◎受刑人甲○○減刑及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4│5│6│├──────────┼────────┼────────┼──────────┤│罪名│竊盜│麻醉藥品管理條例│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3月│├──────────┼────────┼────────┼──────────┤│犯罪日期│80.7.4│80.8月間起至│81.8月中旬起至││││81.8.28│81.9.16│├──────────┼────────┼────────┼──────────┤│偵查(自訴)機關年度│彰化地檢80年度偵│彰化地檢81年度偵│彰化地檢81年度偵││案號│字第4739號│字第4572號│字第8301號│├─┬────────┼────────┼────────┼──────────┤│最│法院│彰化地院│彰化地院│彰化地院││後├────────┼────────┼────────┼──────────┤│事│案號│81年訴字18號│81年訴字689號│82年易字113號││實├────────┼────────┼────────┼──────────┤│審│判決日期│81.11.19│81.11.23│82.1.27│├─┼────────┼────────┼────────┼──────────┤│確│法院│彰化地院│彰化地院│彰化地院││├────────┼────────┼────────┼──────────┤│定│案號│81年訴字18號│81年訴字689號│82年易字113號││判├────────┼────────┼────────┼──────────┤│決│確定日期│82.2.11│81.12.25│82.3.1│├─┴────────┼────────┼────────┼──────────┤│所犯法條│刑法第321條│麻醉藥品管理條例│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1項第1款│第13-1條第2項│第10條第3項││││第4款││├──────────┼────────┼────────┼──────────┤│合於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2條第1項第3款│第2條第1項第3款│├──────────┼────────┼────────┼──────────┤│減刑後徒刑、拘役或罰│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2月│有期徒刑1月15日││金金額或褫奪公權期間││││├──────────┼────────┼────────┼──────────┤│備註│彰化地檢82年度執│彰化地檢82年度執│彰化地檢82年度執│││字第928號│字第1024號│字第853號││├────────┴────────┴──────────┤││標號1至5為數罪併罰│└──────────┴────────────────────────────┘
◎受刑人甲○○減刑及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7│8│9│├──────────┼────────┼─────────┼─────────┤│罪名│肅清煙毒條例│麻醉藥品管理條例│麻醉藥品管理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3年6月│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1年10月│├──────────┼────────┼─────────┼─────────┤│犯罪日期│84.2月間起至│84.4月間起至│83.12.27起至│││84.8.10前3日內│84.8.7│83.12.28│├──────────┼────────┼─────────┼─────────┤│偵查(自訴)機關年度│彰化地檢84年度偵│彰化地檢84年度偵│彰化地檢84年度偵││案號│字第3437號│字第3437號│字第1258、1453號│├─┬────────┼────────┼─────────┼─────────┤│最│法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彰化地院││後├────────┼────────┼─────────┼─────────┤│事│案號│84年上訴字2776號│84年上訴字2776號│84年訴字520號││實├────────┼────────┼─────────┼─────────┤│審│判決日期│84.11.15│84.11.15│84.8.29│├─┼────────┼────────┼─────────┼─────────┤│確│法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彰化地院││├────────┼────────┼─────────┼─────────┤│定│案號│84年上訴字2776號│84年上訴字2776號│84年訴字520號││判├────────┼────────┼─────────┼─────────┤│決│確定日期│84.11.15│84.11.15│85.1.9│├─┴────────┼────────┼─────────┼─────────┤│所犯法條│肅清煙毒條例第9│麻醉藥品管理條例第│麻醉藥品管理條例第│││條第1項│13-1條第2項第4款│13-1條第2項第4款│├──────────┼────────┼─────────┼─────────┤│合於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2條第1項第3款│第2條第1項第3款│├──────────┼────────┼─────────┼─────────┤│減刑後徒刑、拘役或罰│有期徒刑1年9月│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11月││金金額或褫奪公權期間││││├──────────┼────────┼─────────┼─────────┤│備註│彰化地檢85年度執│彰化地檢85年度執│彰化地檢85年度執字│││字第94號│字第94號│第862號││├────────┴─────────┴─────────┤││編號7至10係為數罪併罰│└──────────┴────────────────────────────┘
◎受刑人甲○○減刑及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0││├───────┼───────────┤││罪名│肅清煙毒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8年││││褫奪公權8年││├───────┼───────────┤││犯罪日期│83年11、12月間││├───────┼───────────┤││偵查(自訴)機│彰化地檢84年度偵字第│││關年度案號│1258、1453號││├─┬─────┼───────────┤││最│法院│中高分院│││後├─────┼───────────┤││事│案號│84年上訴字3010號│││實├─────┼───────────┤││審│判決日期│85.1.16││├─┼─────┼───────────┤││確│法院│中高分院│││├─────┼───────────┤││定│案號│84年上訴字3010號│││判├─────┼───────────┤││決│確定日期│85.1.16││├─┴─────┼───────────┤││所犯法條│肅清煙毒條例第5條第1項││├───────┼───────────┤││合於96年罪犯減│不予減刑│││刑條例│││├───────┼───────────┤││減刑後徒刑、拘│不予減刑│││役或罰金金額或│有期徒刑8年│││褫奪公權期間│褫奪公權8年││├───────┼───────────┤││備註│彰化地檢85年度執字第││││862號│││├───────────┤│││編號7-10數罪併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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