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度自字第1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自字第1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7月13日

裁判案由:瀆職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自字第19號自訴人甲○○
丁○○丙○○被告乙○○年籍不詳上列自訴人自訴被告瀆職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自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正委任律師為自訴代理人。
理由
一、按自訴之提起,應委任律師行之;自訴人未委任代理人者,法院應定期間以裁定命其委任代理人,刑事訴訟法第319條第2項、第329條第2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自訴人甲○○、丁○○、丙○○提起本件自訴,並未委任律師擔任代理人,揆諸前揭規定,其起訴之程式顯有未備,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29條第2項之規定,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華民國98年7月13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崔玲琦
法官許映鈞法官俞秀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謝怡貞中華民國98年7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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