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119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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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119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7月13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1196號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高仕函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於民國98年5月27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主文欄、事實欄一及理由欄內關於「甲○○」均應更正為「高仕函」。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主文欄、事實欄一及理由欄關於「甲○○」,顯係「高仕函」之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茲予更正。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7月13日
刑事第十七庭法官饒金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王春森中華民國98年7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