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50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3年聲字第50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5月14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502號聲請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薛俊偉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3年度執聲付字第6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薛俊偉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薛俊偉因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8年,在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執行中,於民國103年5月9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查受刑人薛俊偉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以98年度訴字第219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8年確定。
受刑人於98年6月1日入監接受執行後,經法務部於103年5月9日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核准假釋,其刑期終結日期原為106年1月6日,經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90日,縮短刑期後之刑期屆滿日為105年10月8日等情,有法務部矯正署函文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在卷可稽。聲請人以本院為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提出本件聲請,經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裁定如主文。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5月14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曾淑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華民國103年5月14日
書記官陳永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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