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89年度竹交簡字第537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89年竹交簡字第53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0月13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八十九年度竹交簡字第五三七號
聲請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五二九一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甲○○服用酒類,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除(一)犯罪事實,應補充:「甲○○曾於民國八十七年間因違反漁業法案件,經本院於八十八年八月二十七日判處有期徒刑三月,緩刑二年確定(不構成累犯),竟又於‧‧‧」,(二)證據尚有:內政部警政署國道公路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第四十一條,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月十三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新竹簡易庭
法官遲中慧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龔柏萃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月十三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服用毒品、麻醉藥品、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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