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度司拍字第23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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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司拍字第2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7月21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拍字第232號聲請人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丁○○非訟代理人乙○○相對人甲○○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又不動產所有人設定抵押權後,得將不動產讓與他人,但其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民法第881條之17、第873條、第867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第三人丙○○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向聲請人借款之擔保,設定新臺幣(下同)2,04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存續期間自民國92年3月31日起至142年3月31日止,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
三、嗣第三人丙○○於92年4月10日向聲請人借用1,700,000元,借款期限至102年4月10日止,按期平均攤還本息。如未按期攤還本息時,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應立即全部償還。詎第三人丙○○自98年10月10日起即未依約繳納本息,尚欠本金共683,225元及利息、違約金,依約定本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又第三人丙○○已於93年8月13日將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所有權移轉並登記予相對人甲○○,然不影響聲請人權利。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其他約定事項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各1件、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各1件、住宅貸款契約影本1件、客戶往來明細表、放款中心利率查詢為證。
四、經核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7月21日
司法事務官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三、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四、聲請人應於收受裁定後15日內,提出相對人最新現戶戶籍
謄本正本(記事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收受本裁定後之日期,以核對裁定是否合法送達相對人;如相對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記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五、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六、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於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中華民國99年7月27日
書記官吳進飛┌────────────────────────────┐│附表:99年度司拍字第232號│├──┬───────────────┬─┬────┬──┤││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編號├───┬────┬───┬──┤├────┤│││縣市○鄉鎮市區○段│地號│目│平方公尺│範圍│├──┼───┼────┼───┼──┼─┼────┼──┤│001│臺南縣│永康市○○○段│48│建│89.49│全部│├──┴───┴────┴───┴──┴─┴────┴──┤│重測前:大灣段4787-6地號、面積82.00平方公尺│└────────────────────────────┘┌───────────────────────────────────────┐│附表(建物)︰99年度司拍字第232號│├──┬─┬────┬────┬────┬───────┬────────┬──┤│││││建築式樣│建物面積│附屬建物││││建│││├─┬─┬─┬─┼──┬─┬─┬─┤權利││││││主要建築│一│二│合│面│主要│陽│電│面│││編號││建物門牌│基地坐落│││││積│││梯│積│││││││材料及│││││建築││樓│││││號│││││││單│││梯│單│範圍││││││房屋層數│層│層│計│位│材料│台│間│位││├──┼─┼────┼────┼────┼─┼─┼─┼─┼──┼─┼─┼─┼──┤│001│27│臺南縣永│臺南縣永│2層樓房│51│51│10│平│加強│5.│5.│平│全部││││康市大灣│康市北灣│加強磚造│.4│.4│2.│方│磚造│48│83│方│││││路74巷20│段48地號││0│0│80│公││││公│││││號││││││尺││││尺││├──┴─┴────┴────┴────┴─┴─┴─┴─┴──┴─┴─┴─┴──┤│重測前:大灣段1829建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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