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壢簡字第1140號
原 告 安溙理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沅祈
上列原告與被告 籃月燕 間給付報酬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20,000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2,320元,新臺幣。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
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補繳,逾期
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0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張得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3 日
書記官 鄭涵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