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2年附民上字第3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8月04日
裁判案由: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12年度附民上字第35號上訴人即被告 蕭玉琪 被上訴人即原告 黃鈺棋 上列當事人間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附帶民事訴訟案件,上訴人不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2年2月7日第一審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10年度附民字第384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事實
甲、上訴人方面:我要上訴,詳細內容之後再補。
乙、被上訴人方面:被上訴人未提出書狀,亦未作何陳述。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亦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蕭玉琪被訴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審法院諭知無罪,故而被上訴人黃鈺棋於原審所提附帶民事訴訟,經原審依法駁回被上訴人在第一審之訴,核無不合,茲上訴人就該原審之附帶民事判決應認已獲得勝訴判決而無上訴利益,竟遽以提起上訴,其上訴難認合法,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8月4日
刑事第十七庭審判長法官鄭水銓
法官黃雅芬法官沈君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羅敬惟中華民國112年8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