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12年度再易字第4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2年再易字第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8月04日

裁判案由:給付保險金再審之訴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再易字第40號再審原告 賴咨頤 訴訟代理人 蕭盛文 律師上列再審原告因與再審被告全球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保險金事件,提起再審之訴,經核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4萬元,應徵再審裁判費8,760元,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444條第1項但書規定,請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5日內,如數補繳到院,逾期依同法第502條第1項之規定,認再審之訴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8月4日
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林翠華
法官湯千慧法官許炎灶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8月4日
書記官陳褘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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