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2年度除字第175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2年除字第17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9月14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2年度除字第175號聲請人 詹斯媛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股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8月24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載之股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股票,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112年度司催字第74號公示催告,並公告於本院網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股票無效。
理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股票,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74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2年7月1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9月1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張詠晶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12年9月14日
書記官陳佩瑩附表:股票112年度除字第000175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備考001國璽幹細胞應用技術股份有限公司102ND0000000-011000002國璽幹細胞應用技術股份有限公司102ND0000000-01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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