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訴字第189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9月14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1890號原告麗嬰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明松 訴訟代理人 許宏迪 律師查本件經原告為訴之追加後,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63,15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1,393元,原告僅繳納27,923元,尚欠3,4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述不足額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追加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9月14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潘怡學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9月14日
書記官蔡秋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