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訴字第37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9月14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379號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LIMJIAYUN(中文姓名:林嘉運;馬來西亞籍)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2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LIMJIAYUN(中文姓名:林嘉運)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9月14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黃怡瑜
法官吳天明法官鐘乃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毓珊中華民國112年9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