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8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9月14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828號原告 王秋蓮 上列原告與被告 蔡靖純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5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39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2年9月14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田玉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9月14日
書記官黃紹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