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補字第56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9月19日
裁判案由:撤銷調解之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補字第五六九號
原告甲○右原告與被告乙○○間撤銷調解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為非因財產權而起訴,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元陸拾元,折合新臺幣壹佰捌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九月十九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林鴻達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九月十九日
書記官林秀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