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聲字第132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9月19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聲字第一三二三號
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添丁右聲請人因無主違禁物事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扣案之安非他命壹包(毛重零點參伍公克、淨重零點壹伍公克)沒收並銷燬之。
理由
一、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又違禁物不問屬於何人,應宣告沒收之,刑法第四十條後段、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項定有明文;次按查獲之毒品及專供施用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沒收銷燬之。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八十八年度毒偵字第二八七號被告陳添丁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本署於民國八十九年五月二十二日為不起訴處分,本件扣案之安非他命一包淨重○.三公克,係屬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宣告沒收等語。經查上開扣案物品經送鑑驗結果確認係甲基安非他命(毛重○.三五公克、淨重○.一五公克),此有法務部調查局檢驗通知書在卷可稽,核與前項規定並無不合,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九月十九日
台灣台北地方法院刑事第九庭
法官汪漢卿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石幸代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九月廿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