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度除字第4560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除字第456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9月1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八十九年度除字第四五六○號
聲請人甲○○代理人乙○○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八十九年度催字第一三七六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八十九年八月十一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九月十九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林麗玲本判決不得上訴。
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九月二十日~B法院書記官王宜玲~F0~T48┌──────────────────────────────────────────────────────┐│附表:八十九年度催字第一三七六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1│元大證券股份有限公交通銀行儲蓄部│八十九年一月二十六日│壹萬肆仟玖佰柒拾│BA一一七七五四││││司 杜麗莊 │││伍元│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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