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度除字第4686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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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除字第468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9月1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八十九年度除字第四六八六號
聲請人甲○○訴訟代理人 吳祖雯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八十九年度催字第八七六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八十九年八月十九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九月十九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鄭純惠本判決不得上訴。
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九月十八日~B法院書記官朱小燕~F0~T48┌──────────────────────────────────────────────────────┐│附表:│├─┬─────────┬─────────┬───────────┬────────┬────────┬──┤│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1│台北銀行│臺灣銀行│八十九年二月一日│壹拾萬元│BB一三一三七0││││││││七││├─┼─────────┼─────────┼───────────┼────────┼────────┼──┤│2│台北銀行│臺灣銀行│八十九年二月一日│壹拾萬元│BB一三一三七0││││││││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