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家調字第40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家調字第40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5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調解(返還遺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家調字第409號聲請人 蕭秀川 相對人財團法人台北市無子西瓜社會福利基金會法定代理人 何國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聲請調解(返還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理由二所示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理由
一、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又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復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此項規定於家事調解事件亦準用之,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19條亦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就返還遺產事件聲請調解,惟未據繳納調解聲請費,且聲請狀雖主張訴外人 蕭月霞 全部遺產為現值新臺幣(下同)1,300萬元之不動產及現金120萬元,因以遺囑捐贈予相對人,應保障聲請人之特留分等語,惟蕭月霞之遺囑內容為何、繼承人、各繼承人應繼分比例、遺產範圍等事項、聲請人欲主張權利之聲明均非明確,致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及裁定命聲請人補繳調解聲請費,茲依前揭規定,限期命聲請人補正下列事項:
㈠聲請人應補正本件對相對人請求之調解聲明(含遺產範圍、主
張之應返還部分及各繼承人應繼分、特留分比例)及請求權基礎。
㈡被繼承人蕭月霞之除戶謄本、全體繼承人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均不得省略)。
㈢被繼承人之繼承系統表及各繼承人之應繼分、特留分比例。
(請務必按歷來繼承情形依時序詳細填寫以利核算應繼分,並用樹枝狀圖呈現,記明各人姓名、出生死亡日期、親屬稱謂)。
㈣被繼承人之遺產清冊、遺產稅核定通知書、遺產稅繳清或免稅證明書。
㈤查報被繼承人遺產總額,並自行依聲請人可請求返還之特留
分比例計算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又遺產價額應以聲請時交易價額為計(若為不動產,以該不動產最新市場交易價值證明,如鑑價報告、近年附近類似條件物件實價登錄金額等,不得僅陳報課稅價值;若為上市股票,即以聲請調解該日臺灣證券交易所收盤價為計)。聲請人並應於文到後10日內查報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並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19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規定所定費率,按本件訴訟標的價額補繳第一審調解聲請費,如未依期補正,即予駁回。
㈥被繼承人蕭月霞之遺囑。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5月16日
家事法庭法官盧柏翰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3年5月21日
書記官陳瑋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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