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聲字第78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16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783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顏巧旻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4年度執聲付字第7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顏巧旻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顏巧旻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及本院判處合計有期徒刑1年11月確定,於民國102年12月2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4年2月26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情。
二、經查,受刑人顏巧旻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㈠經本院以101年度簡字第561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㈡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101年度審易字第230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㈢經本院以102年度簡字第418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㈣因違反藥事法等案件,經本院以
102年度審訴字第51號分別判處有期徒刑6月、4月、4月(共3罪)確定。前開㈠、㈡所示之罪,嗣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103年度聲字第107號裁定合併定應執行刑8月確定;前開㈢、㈣所示之罪,嗣經本院以103年度聲字第781號裁定合併定應執行刑1年3月確定,並與前揭㈠、㈡所定之應執行刑接續執行。受刑人於102年12月2日入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4年2月26日核准假釋,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刑日數14日,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期為104年5月16日等情,有法務部矯正署104年2月26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桃園女子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考。茲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3月16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王凱俐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宛彤中華民國104年3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