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提字第1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提字第1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提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裁定104年度提字第16號聲請人即被告 蔡雨鈞
(現在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臺北女子分監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因公共危險等案件,聲請提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蔡雨鈞並解返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伊先前經執行檢察官同意分期繳納所涉犯公共危險案件之易科罰金,然每月負擔新臺幣1萬9000元實屬過重,且伊為單親媽媽,女兒自民國104年2月4日失蹤至今下落不明,爰請求鈞院裁定釋放等語。
二、「按法院審查逮捕、拘禁之合法性,應就逮捕、拘禁之法律依據、原因及程序為之」;「法院審查後,認為不應逮捕、拘禁者,應即裁定釋放;認為應予逮捕、拘禁者,以裁定駁回之,並將被逮捕、拘禁人解返原解交之機關」,提審法第
8條第1項、第9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即被告蔡雨鈞本案固經警方逮捕,並於警方送交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拘禁及進行內勤訊問時,聲請本院提審,惟聲請人係因涉犯恐嚇、公共危險等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以104年新北檢榮偵樂緝字1159號、104年新北檢榮執辛緝字235號通緝在案,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是警方依法對其執行逮捕、拘禁,其程序尚無違誤。從而,聲請人聲請提審為無理由,應予駁回,並解還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
四、依提審法第9條第1項後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3月16日
第十九庭法官黃沛文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劭柔中華民國104年3月16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