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60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17日
裁判案由:確認會員關係存在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606號上訴人即被告雲林縣東勢鄉農會法定代理人林當事訴訟代理人 羅裕欽 律師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 楊國志 、 周金來 間因本院105年度訴字第606號確認會員關係存在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分別經核為新臺幣(下同)1,650,000元、1,650,000元,應分別徵第二審裁判費26,002元、26,00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分別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該部分上訴人之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3月1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楊昱辰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3月17日
書記官郭雅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