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聲字第9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1月21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98號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劉子維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5年度執聲付字第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劉子維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劉子維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02年1月4日判處有期徒刑4年6月,於102年2月25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5年1月15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本件受刑人劉子維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6月確定,已於102年2月25日入監執行,其於執行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05年1月15日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核准假釋,而其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期原為106年5月13日,此有檢附法務部矯正署上開函及法務部矯正署雲林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1紙在卷可考。是聲請人之聲請核屬正當,應予准許。
三、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1月21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莊明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玉瓊中華民國105年1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