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除字第1920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除字第192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1月1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1年度除字第1920號聲請人肆伍形物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怡如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1097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1年10月1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11月1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呂俐雯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11年11月10日
書記官吳芳玉附表: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臺幣)支票號碼1 張家禎 永豐商業銀行台北分行111年4月25日37,800元00000002張家禎永豐商業銀行台北分行111年3月10日18,900元00000003張家禎永豐商業銀行台北分行111年5月25日37,800元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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