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司聲字第140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司聲字第140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1月10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聲字第1409號聲請人臺北市政府財政局法定代理人 陳家蓁 相對人 袁佳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玖仟玖佰壹拾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經本院109年度訴字第7018號及臺灣高等法院111年度上易字第490號判決確定,第一、二審訴訟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所繳納之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9,910元,並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3項規定,加給自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中華民國111年11月10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劉瑞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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