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審易字第123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審易字第123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1月10日

裁判案由:妨害名譽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審易字第1238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闐龍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1年12月13日14時50分,在本院第3法庭行審理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1月10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法官劉俊源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潘美靜中華民國111年1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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