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8年簡字第239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1月25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8年度簡字第2394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98年度毒偵字第161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名稱,均與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相同,茲引用如附件。
二、應適用之法條:㈠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
㈡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
㈢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第2項、第51條第5款。
三、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本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中華民國98年11月25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周淡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表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8年11月25日
書記官陳文新附記論罪之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