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度金訴字第10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金訴字第10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6月03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金訴字第101號113年度金易字第37號公訴人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芊茹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12696號)及追加起訴(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185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辯論。
理由
一、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經本院於民國113年4月17日言詞辯論終結後,被告另行提出和解相關證據資料,故尚有應調查之處,爰依前揭規定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6月3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林新益
法官陳芸葶法官陳俞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6月3日
書記官吳雅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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