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305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0月2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促字第30553號債權人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苗栗區營業處法定代理人 邱華龍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汪俊龍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繳費前,請先注意下列㈡陳述)㈡按督促程序如依公示送達者,不得行之,民事訴訟法第509
條定有明文。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汪俊龍發支付命令,查債務人設籍於臺中○○○○○○○○○,此有本院依職權查詢之個人戶籍資料在卷可稽;依上所陳,債務人現設籍戶政,相關文書、裁定需以公示送達為之。
㈢債務人汪俊龍(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㈣陳報債務人之實際住居所地。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中華民國111年10月2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伃婕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