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3054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305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0月2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促字第30542號債權人勝美恆美社區管理員會法定代理人 廖家瑞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許甯寧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提出債務人許甯寧之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及記事欄皆請勿省略)。
㈡提出以下證據釋明債權人有得向債務人請求之法律依據:
1.第一類不動產登記謄本(建物地址:臺中市○○區○○路00○000號3樓)。
2.存證信函掛號郵件回執影本。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中華民國111年10月2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鍾若凱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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