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3054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305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0月2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促字第30544號債權人 羅錫棠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蕭玉華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㈠確認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司執字第52426號債權憑證所
載35萬元之金額是否為本票及借據所載金額125萬元之一部分,若是,應扣除已有執行名義之金額。
㈡聲請狀所載請求原因事實第一項記載有還款13萬5000元,釋明請求125萬元之計算方式。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中華民國111年10月2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伃婕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