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2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2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211號原告 謝語容 上列原告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財產權而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77條之27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法定必須具備之程式;又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第244條第1項第1款、第3款、第249條第1項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提起本件訴訟未繳納第一審裁判費,復未記載被告之姓名及住所,前經本院於民國107年3月8日以107年度補字第64號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7日內查報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及補正被告之姓名及住所或居所暨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逾期未補正者,即駁回其訴。該裁定已於107年3月21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憑,惟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亦有本院收費答詢表查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2份在卷足佐,揆諸前揭規定,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5月2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林錫凱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7年5月25日
書記官林儀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