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7年聲字第36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25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369號聲請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黃柏維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107年度執聲字第22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黃柏維犯如附表所示貳罪,各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黃柏維因犯詐欺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載,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2罪,經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本院就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定應執行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為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1條第5款、第53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5月25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楊國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詹家杰中華民國107年5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