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185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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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18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2月19日

裁判案由:給付服務費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1858號原告廣盈不動產仲介經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范朝棟 上列原告與被告 林冠汶 間請求給付服務費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9萬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3,771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13,27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12月1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劉秀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2月19日
書記官吳鸝稻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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