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2年度基簡字第19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2年基簡字第19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5月09日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基簡字第一九六號
原告乙○○被告甲○○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二年四月二十一日裁定命原告於五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九十二年四月二十三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以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五月九日~B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B法官林李達右為裁定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敍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本院合議庭。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五月十三日~B書記官郭廷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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